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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周民初字第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昆山市益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曾玉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益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玉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周民初字第0128号原告昆山市益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法定代表人郑敏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春玉,该公司员工。被告曾玉奎。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昆山市益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石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