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88号原告张某。被告崔某。原告张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美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被告崔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被告系再婚,双方婚前互不了解,接触时间短,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二人不经常生活在一起,无共同语言,经常为琐事争吵。2014年7月份原、被告吵架后,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回原、被告家中。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张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崔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之所以回娘家居住是因为原告不承担必要的家庭责任,对被告缺乏关心,并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但是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尚有缓和改善的余地和可能。被告崔某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陈官乡政府出具的证明及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各1份,拟证明被告当时怀有身孕,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在怀孕4个月后被迫流产;证据2、广饶县中医院及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收费票据、广饶县人民医院门诊发药清单共计11份,拟证明被告生病时原告未陪同前往检查治疗。庭审中,原、被告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原告张某提交的证据,被告无异议。对被告崔某提交的证据1,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被告进行引产手术事宜原告不清楚;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原告认为其中一部分票据不是被告本人的,但是对证明目的无异议。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形式要件具备,内容合法,且被告无异议,故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崔某提交的证据1、2,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关联性,故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证明的事实及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张某与被告崔某于2013年农历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无子女。原、被告于2014年08月份开始分居。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已经一年有余,两人在共同生活中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且被告明确表示,目前与原告虽出现了一定的矛盾与冲突,但是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尚有缓和与改善的可能。虽经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和好协议,但原、被告尚不具备婚姻法所规定的法院依法判决离婚的条件,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崔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美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丹丹附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