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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宗英、王宗虎与平宝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英,王宗虎,平宝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87号原告王宗英,男,汉族。原告王宗虎,男,汉族。被告平宝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英、王宗虎与被告平宝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宗英、王宗虎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彩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以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