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王海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王海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63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鹭江道98号建设银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499142-6。负责人生柳荣,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理智、王明志,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波,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王海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庄慧林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庄慧林代理审判员 李 吟人民陪审员 俞水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邱福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