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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新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8-04-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爱丽与被告高小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丽,高小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新民初字第00099号原告陈爱丽,女,汉族。被告高小龙,男,汉族,住址同上,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丽与被告高小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爱丽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爱丽负担。审判员  张红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婉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