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新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8-04-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爱丽与被告高小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丽,高小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新民初字第00099号原告陈爱丽,女,汉族。被告高小龙,男,汉族,住址同上,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丽与被告高小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爱丽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爱丽负担。审判员 张红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婉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