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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712号原告姚某某。委托代理人刘云强,湄潭县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邓光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