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712号原告姚某某。委托代理人刘云强,湄潭县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邓光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