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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张春华诉林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春华,林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保字第24-1号申请人张春华,女,1968年6月24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申请人林金荣,男,1965年2月2日生,汉族,住长汀县。申请人张春华因与被申请人林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林金荣所有的座落于长汀县房屋一幢采取查封措施。申请保全价值为人民币300000元,并提供登记所有权人为黄如滨的座落于长汀县店房作为该申请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春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登记所有权人为黄如滨的座落于长汀县店房一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童子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林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