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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352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闫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04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芳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季兴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