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352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闫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04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芳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季兴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