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蓝民初字第0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曹波与冯伟、李天相、詹新梅、孟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波,冯伟,李天相,詹新梅,孟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蓝民初字第01300号原告曹波,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曹凌,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伟,男,汉族,农民。被告李天相,男,汉族,农民。被告詹新梅,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马群力,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瑛,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马群力,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波与被告冯伟、李天相、詹新梅、孟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波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波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7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187元,由原告曹波负担。审 判 长 张小芸人民陪审员 樊随文人民陪审员 魏益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任美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