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民初字第006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虎卫诉高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虎卫,高勇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663-1号原告李虎卫,男,汉族,住佳县,身份证号码61xxxxxxxx111。被告高勇勇,男,汉族,住佳县。身份证号码61xxxxxxx012。本院在审理李虎卫诉高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虎卫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对被告高勇勇在佳县旅游公司的工资采取保全措施予以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虎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勇勇在xxxxxx的工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