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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岳刑初字第205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立新。1996年因诈骗被送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00年5月因贩卖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4月因吸毒被送收容劳动教养二年;2006年4月因吸毒被送收容劳动教养二年。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4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本院经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立新于2014年10月15日下午,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湘浙市场一楼69号“秋熠”服装店内,趁被害人梁某不备之机,盗得其放在店内收银台上价值人民币2315元的白色三星Note2手机1台,低价销赃后,赃款被挥霍。2014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谭立新再次窜至该服装店时,被该店老板发现并抓获。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谭立新退赔赃款人民币2400元。本院认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长岳检刑刑诉(2015)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立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立新具有如下量刑情节:被告人谭立新有犯罪前科。被告人谭立新自愿认罪,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谭立新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立新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冯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