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铁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江成刚与上海书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成刚,上海书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铁民初字第31号原告江成刚,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代理人李岗,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书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仇胜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志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吴军。原告江成刚诉被告上海书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慧娣审 判 员 张雯琳人民陪审员 许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胡睿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