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一初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窦继良与被告王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继良,王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一初字第315-1号原告:窦继良,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沙湾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理国,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强,男,住乌鲁木齐市于田街**号*号楼*单元***室,其他情况不详。原告窦继良与被告王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勇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亚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