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昆执字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皇超军诉被执行人王兵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皇超军,王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昆执字526号申请执行人皇超军,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王兵兵,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昆民初字第270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皇超军诉被执行人王兵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承诺按期给付,申请执行人皇超军表示同意。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包昆民初字第27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