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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龙远德与王明强、谭顺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远德,王明强,谭顺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729号原告龙远德。被告王明强。被告谭顺英(系王明强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远德诉被告王明强、谭顺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远德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远德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远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龙远德负担。审判员 袁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胡林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