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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立与湖北丹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湖北丹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247-1号申请执行人:王立,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业主。被执行人:湖北丹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三官殿办事处潘家岩村。法定代表人:陈强,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立诉湖北丹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丹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因停业且无银行存款,本院查封了该公司的机械设备、土地,正在评估、拍卖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晓云审 判 员  陆 锐代理审判员  赵 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吴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