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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002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赵志彪申请执行兴平市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借款议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平市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赵志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00282-1号申请执行人兴平市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被执行人赵志彪,男,汉族。兴平市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依据已生效的(2013)兴民初字第007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赵志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000元及该借款自2007年11月2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约定的月16.5‰计算的占用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中扣划1500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赵志彪目前生活困难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上述情况表示认可并自愿放弃下余案件款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兴民初字第00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新党代理审判员  许 剑代理审判员  徐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