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德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49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68年出生,现住德令哈市。被告某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900元减半收取,即24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及保全费172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图孟巴雅尔代理审判员 刘   燕人民陪审员 付   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