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江门市振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振超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谭英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121-1号原告:江门市振超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岗天字坝厂房。法定代表人:胡振源。委托代理人:李旻,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亮,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衡阳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钟逢颂。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111号2801房自编02房。负责人:马建军。被告:谭英明,男,汉族,1966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振超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454元,减半交纳3672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1727元,由原告江门市振超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 剑人民陪审员 区煜勤人民陪审员 黄珍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曾燕萍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