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刑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谭某甲、闭某春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某甲,闭某春,闭某峰,闭某交,闭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刑终字第8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甲,绰号“马仔”,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州县看守所。辩护人梁孙毅,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闭某春,绰号“石头”,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州县看守所。辩护人黄龙飞,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闭某峰,小名“伟峰”,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州县看守所。辩护人农建祥,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闭某交,绰号“利飘”、“丽飘”,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4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31日因患病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9日被执行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闭某,绰号“老业”,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州县看守所。辩护人农志扬,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审理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某甲、闭某春、闭某峰、闭某交、闭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龙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谭某甲、闭某春、闭某峰、闭某交、闭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立史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谭某甲及其辩护人梁孙毅、闭某春及其辩护人黄龙飞、闭某峰及其辩护人农建祥、闭某交、闭某及其辩护人农志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8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闭某春、闭某峰、谭某甲、闭某交及农某波(绰号“嘣牙”,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屯大榕树下商量决定去拦截途经该村屯路段的走私货物运输车辆索取钱财。随后农某波携带钉有铁钉的竹片,谭某甲携带牛角刀,几人一起前往下冻镇扶伦村板耍屯村口公路。到达该路段后,农某波、闭某峰把钉有铁钉的竹片放置在公路中间,将驾驶面包车路经此地的被害人秦某、唐某拦下,然后谭某甲、农某波持牛角刀,闭某峰手持石块,闭某交跟随在后,几人分别上前对秦某、唐某进行威胁索要钱财,秦某、唐某被迫每人将200元共400元交给农某波、谭某甲等人。为防备派出所民警前来查处,谭某甲打电话让闭某龙(另案处理)在原下冻镇第三初级中学方向放哨,闭某龙又打电话让被告人闭某去参与拦截车辆,闭某应允前往。不久之后,闭某峰、农某波又以同样的方法将驾驶面包车路经该路段的项某、李某拦下,然后谭某甲、农某波持牛角刀,闭某峰、闭某手持石块与闭某春、闭某交一起上前分别对项某、李某进行威胁,项某、李某被迫每人将200元共400元交给农某波、谭某甲等人。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由被害人李某、秦某、唐某、项某分别在案发后向龙州县公安局报案。2、被害人秦某的证言,陈述称2013年8月28日12时许,他驾驶桂F××××ד五菱荣光”微型车和其他几名司机从下冻镇布局屯运货往龙州县城,经过下冻镇扶伦村板耍屯路口时,看见路边站着七八名20多岁的男青年。当车辆距离那些男青年还有3至5米时,那些男青年当中有2人走出来分别用钉满铁钉的竹片拦在路左右两边。他担心车辆轮胎被刺破,急忙刹车。面包车停下后又有另外4名男青年从路边走出来到他的驾驶室左侧,其中有2名男青年拿着已经打开的大号牛角刀,另外2名男青年手中拿着木棍。他看见那些人拿着刀和木棍,就知道是遇到抢劫了。他问那些人“有什么事?”对方有人回答“有什么事?要钱啊!”于是他就拿起手机要打电话,这时站在驾驶室旁边的一个男青年就把手中的牛角刀从车窗外伸进车内顶在他的胸前,说“不得打电话,先给钱,每辆车要200元。”他向那人说“我先打电话给老板,我没有钱。”那名男青年又说“不能打电话,不给钱就刺破你的车轮胎,给钱了,你再打电话。”这时站在驾驶室左侧车轮位置的另外2名男青年就拿刀顶住车辆左前轮胎和左后轮胎,并做出要刺轮胎的动作。他害怕被那些人真的刺破汽车轮胎,就从钱包里拿出两张100元面额的人民币,递给那名拿刀顶在他胸部的男青年。那名男青年拿到钱后,前面用竹片拦车的那两名男青年就将竹片收走了。在他被迫给钱的时候,后面又行驶来桂F×××××、桂F×××××两辆“五菱荣光”面包车也被那些人拦截停了下来抢钱了。在他将200元交给那些人后,那2辆车的司机也将钱交了,三辆车一起开车离开。驾驶桂F×××××面包车的司机叫梁艺武,驾驶桂F×××××面包车的司机叫唐某。听说那天还有几名司机在那个路段被拦路抢钱了,其中他认识有一名叫“阿养”的司机被抢了200元。3、被害人唐某的证言,陈述称2013年8月28日12时许,他驾驶桂F×××××五菱牌面包车从下冻镇布局屯运货经下冻镇、彬桥乡往凭祥市。从布局屯出来后,他跟在秦某驾驶的桂F×××××五菱面包车和梁艺武驾驶的桂F×××××五菱面包车后面。在经过下冻镇扶伦村板耍屯路口时,看见路边站着七八名男青年。那几名男青年看见他们几辆车后就冲到路上,将他们三人的车辆相继拦下。他看见有2名男青年手拿着牛角刀走到秦某的车前,其中之一走到驾驶室旁用刀顶着秦某叫秦某拿钱出来,同时梁艺武也被2名男青年拦下并问要钱。他的车也被2名男青年拦下,其中一名穿着花白色短衬、戴一顶白色鸭嘴帽的男青年手持一把已经打开的大号牛角刀走到他的驾驶室旁,叫道:“停车、熄火,拿300块钱出来。”他说打电话先。但那名男青年不给他打电话。他还是将手机拿在手中,而那名男青年马上拿牛角刀顶在他的左肩上,并说:“你敢打电话我就捅你,快点拿钱来。”他说:“没有那么多钱,能少一点吗?”于是就给多少钱的话题他跟那名男青年争执了大约1分钟,期间那名青年一直拿着牛角刀顶着他的左肩,最后那名男青年让他给200元。他给那名男青年200元之后,那些拦路的男青年便催着他和秦某、梁艺武驾车离开。他开车离开时看见那些人当中有两个人手中各拿着一条钉满铁钉的竹片站在路边。过后他问秦某、梁艺武被抢了多少钱,秦某、梁艺武都说各自被抢了200元。4、被害人李某的证言,陈述称2013年8月28日12时许,他和另外几名司机分别驾驶“五菱荣光”牌面包车从布局边境运货往龙州县城。他驾驶桂F×××××五菱面包车经过下冻镇扶伦村板耍屯路口时,看见路边站着六七名男青年,当距离那些男青年还有三至五米的时候,那些人当中突然有3人走出来,把两条钉满铁钉的竹片拦在路中间。他被迫将车停下来。他停车之后,就有另外3名男青年从路边走过来,其中一个走到他的驾驶室旁,另外2名分别站在车前两个车轮位置。这3名男青年都拿着已经打开了的大号牛角刀。他看见这种情况就知道是碰到抢劫了,于是拿起手机要打电话,这时站在驾驶室旁边位置的那名男青年就把牛角刀从车窗外伸进来,架在他的脖子上说:“给钱,要200元。”他说:“先给老板打电话,我没有钱。”那名男青年就说:“不得打电话,不给钱就刺破你的车轮胎。”这时站在车头位置的那两名男青年就作势要拿刀刺他的车轮胎。他怕那些人真的要这么做,只好从钱包里拿了两张百元面额的人民币给了那名拿刀架在他脖子上的男青年。那名男青年拿到钱后,前面用竹片拦车的人就把竹片收走了,然后他驾车离开。那天一起拉货经过那个路段的其他几名司机也被那些男青年抢钱了,其中有他认识驾驶临时车牌桂F×××××面包车的“阿养”。5、被害人项某的证言,陈述称2013年8月28日,他驾驶临时车牌桂F××××ד五菱荣光”牌面包车从水口镇运货往龙州县城,在经过下冻镇扶伦村板耍屯路口附近时,有一名男青年突然从路边冲出来把两条钉满铁钉的竹片拦在路中间,他被迫停车,接着又从路边的甘蔗地里窜出六七名男青年,有些人拿牛角刀,有些人拿铁棒。其中有2名男青年拿着大号牛角刀走到他的驾驶室旁边位置,另外还有二三名男青年站在他车尾位置。那些人走过来敲他的车玻璃窗,其中一名拿着大号牛角刀的男青年喊道:“把车窗玻璃全部放下来,不得打电话。”于是他慢慢地放下车窗玻璃,问那名男青年:“有什么事吗?”等车窗放下来之后,那名男青年马上将打开了的大号牛角刀对着他说“给200元就放行,不给的话就刺破车辆轮胎、砸车。”他问:“为什么要给钱。”那名男青年威胁说:“叫你给钱就给钱,不然就捅你轮胎,捅你。”他听后害怕那些人真的会伤害他的人身安全和车辆安全,被迫从钱包里拿了2张百元面额的人民币给了那名用牛角刀进行威胁的男青年。那名男青年拿到钱后,前面用竹片拦车的人就把竹片收走了,然后他就驾车离开。6、证人闭某龙的证言,陈述称2013年8月底某日12时许,他正在家里睡觉,这时接到谭某甲的电话,称村里的几个人在下冻附近拦了3辆面包车,但司机似乎报警了,让他到下冻镇三中门口放风,如果派出所警察出来的话就及时报信。他听后立即驾驶摩托车前往下冻镇三中。途中他打电话给哥哥闭某说:“村里有人已经在本屯对面的公路上拦车,你出来一起去做啊。”闭某听后同意了。他在下冻镇三中门口观察了十多分钟,没有发现有派出所的人过来,便打电话将这个情况告诉谭某甲;又观察几分钟之后还是没有什么发现,便再次打电话告诉谭某甲。如此持续观察了很久还是没发现有派出所的人出来,便打电话对谭某甲说:“还是没有看见那些派出所的人,没事。”直到15时许,谭某甲打电话给他说:“那些派出所的人来了,不做了,回村吧。”于是他驾驶摩托车回到本屯闭伟速开设的代销店。来到代销店的时候,他看见闭某春、闭某峰、谭某甲、闭某等人在里面坐着,然后闭某春递给他一张100元,称他和闭某兄弟俩是在拦车后半段才参与进去,所以每人分得50元。他接过钱回到家后把50元给了闭某。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谭某甲、闭某春、闭某峰、闭某于2013年10月22日被公安机关拘传抓获,被告人闭某交于2013年12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上五名被告人均为被动到案。8、被告人谭某甲、闭某春、闭某峰、闭某交、闭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谭某甲、闭某春、闭某峰、闭某交、闭某于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谭某甲、闭某春、闭某、闭某峰辨认,确认作案现场位于龙州县下冻镇扶伦村板耍屯西侧600米处的公路上。10、被告人谭某甲供述,供称2013年8月底某日中午,他与闭某春、闭某峰等人商量一起去拦截路过板耍屯路口的走私面包车要钱。他跟闭某春、闭某峰三人先到板耍屯路口附近的公路外等候,然后闭某、闭某交、农某波、闭某龙也陆续前来汇合,闭某龙被安排在原下冻镇三中附近望风,预防下冻派出所出警。他们在路边等了约半个小时后,就开始有面包车从那花屯往下冻镇方向开过来。他们上前在路边挥手示意面包车靠边停车,但那些车辆都冲了过去,没有停下来,一连冲过去了二三辆。过了几分钟,又有四辆面包车从那花屯方向开过来,他们继续在路边挥手拦车。这时他看见农某波拿了一根钉满钉子的竹片丢在路中间将面包车拦下来。然后他和农某波持牛角刀上前问第一辆面包车司机要钱。他问那名司机:“拉什么货?”司机回答:“冻货。”他就说:“那要给些烟酒钱。”司机就掏出手机说要打电话给老板。他看见后举起牛角刀威胁那个司机说:“不得打电话,先给钱。”司机问要多少。他不记得当时是谁站在身后对司机说要两三百这样。司机说才有200元,他回答200元也可以了。这样司机就两张100元面额的人民币。不记得是他还是农某波接收了那200元。后面的三辆车都有其他人上去索要钱,具体是谁去哪辆车不记得了,每辆车都得到200元。全部拿到钱后,农某波就把那根钉有铁钉的竹片从路中间拿开给那些面包车放行。过了一会儿,又有两辆面包车开过来,他们又以同样的方法将车拦下,并向司机索要钱,每辆车要了200元,但具体是谁上去拿钱记不清了。他们拿到钱后就给那些司机放行。不久,有人接到电话说派出所的人要过来了,他们就钻进甘蔗地里跑回屯里面。他还打电话给望风的闭某龙说:“派出所的人来了,回家,不做了。”几人来到屯里的小卖部旁,把拦车得到的钱拿出来,由闭某春数钱,一共得到1200元左右,然后也是由闭某春分钱,他分得100多元,记不清楚其他人分得多少。那天携带的牛角刀刀柄是黑色塑料,刀身是不锈钢,打开后约有40公分,不知道后来被谁拿走了,一直没有找到。11、被告人闭某春供述,供称2013年8月28日12时许,他驾驶摩托车从下冻镇回到本屯的大榕树下,看到闭江龙、闭某峰、农某波、谭某甲等人正在聊天,他问:“有空啊,在这里聊天。”农某波说:“等下有车下来。”听农某波这么说他就知道等下有运输走私货物车辆经过本屯对面的公路。闲聊了一下他就回家放好摩托车,然后又步行回到大榕树下跟农某波等人聊天。聊了一会儿,闭某交也来到大榕树下。大家都说等下有运输走私货物的车下来,咱们去拦车要些钱买烟,大家都同意。农某波走到闭建武房屋附近的一棵树下拿了一条三四米长、三指宽的竹片,闭某峰也在榕树下沟旁拿了一条长1米左右、二指宽、钉有铁钉的竹片。他和闭江龙、闭某峰、农某波、谭某甲、闭某交等人走到村外的公路上。到地方之后,农某波取出铁钉把刚才带出来的竹片钉上,钉了约2米的长度。闭江龙则往洞埠村方向望风放哨,防备那些边防派出所的警车过来。他和闭某峰、农某波、谭某甲、闭某交五人在公路旁的甘蔗地里蹲着等候走私车辆经过。约过了半个小时,他听见农某波说“有车过来了”,然后几个人都站起来走到路边,他和闭某交、农某波、闭某峰站在公路的一边,谭某甲站在另一边。他看见有三辆面包车向他们开过来,当车来到距离他们约50米处时,农某波把刚才钉了铁钉的竹片放在路中间,三辆面包车在竹片前依次停了下来。当车停下来后,农某波、闭某峰、闭某交分别走向第一、二、三辆车,谭某甲也走近面包车。他跟着谭某甲走近面包车站在闭某峰身旁。他听到闭某峰对面包车司机说:“要点烟钱。”司机问要多少。闭某峰回答要二三百元。随后司机将钱递给了闭某峰,不知道给了多少钱。农某波也问第二辆面包车司机要些烟钱,没有注意到底说了什么,但农某波也拿到钱了,具体多少钱他不知道。第三辆车是闭某交向面包车司机要钱的,也得到钱了,具体多少他不清楚。得到钱之后农某波把路中间的铁钉竹片拿走给面包车放行,大家都退到公路旁的甘蔗地里继续等候走私车辆经过。这时,闭某也来到甘蔗地里,蹲在他和农某波旁边一起等候拦截走私车辆。约过了一个小时左右,又有走私面包车经过,几人都站起来走到公路旁边。他看见当车辆距离他们50米左右时,农某波把那条带有铁钉的竹片推放到公路上。四辆面包车依次在竹片前停下来。然后闭某峰、农某波、闭某交三人分别走向第一、二、三辆面包车。他跟随在闭某峰后面,闭某也跟着一起走近面包车。他听见闭某峰对面包车司机说:“要点烟钱。”司机问要多少,闭某峰说要200元。这样,司机就把200元递给了闭某峰。农某波、闭某交同时也分别向第二、第三辆面包车司机要钱。这时他看见谭某甲手持一把牛角刀走近第三辆面包车,并对第三辆面包车司机进行威胁,然后农某波和闭某交也从第三辆面包车司机那里拿到钱了,但具体多少钱他不清楚。拿到钱后农某波就将拦车的竹片拿开给车辆放行。第四辆面包车因为是拉客的,所以没有向那辆车要钱就直接放行了。之后他接到闭江龙的电话说有警车过来了,他立即将情况告诉大家。大家听到后都躲进甘蔗地里藏了起来。在进甘蔗地的时候,闭某峰交给他400元,并交代等一下分给大家。等了半个小时左右,他给闭江龙打电话问:“警车走了吗?”闭江龙回答说:“不知道,去看一下才行。”听闭江龙这么说,大家就继续躲着。过了十几分钟,闭江龙打电话给他说:“警车不见了。”几个人才走上公路,在公路边水沟里洗脚之后才走回家。他和闭江龙、谭某甲、闭某峰走到本屯闭伟速的代销店里,将拦截车辆所得的钱拿出来数,总共有1200元。因为没有零钱,谭某甲说:“每个人先拿100元吧,望风的每个人要50元。”他听了之后先拿了100元,谭某甲、闭某峰也各拿了100元,然后谭某甲又帮闭某交、农某波各要了100元。当时闭某刚好也来到代销店,他又拿了100元交给闭某说“你和闭某龙兄弟两人是后面才去的,每人50元。”然后支付了在代销店里购买饮料的费用后,剩下的由他和闭某交、农某波、闭某峰、谭某甲五人平分,他总共分得180元左右。12、被告人闭某峰供述,供称2013年8月某日13时许,他和谭某甲、闭某、闭某龙、闭江龙、闭某春、“利飘”、“嘣牙”等人在村头大树下聊天,大家都说一起到公路上拦截走私车辆要钱,于是一起走向村口公路。到公路之后,他和“嘣牙”从路边甘蔗地里取出之前使用过的钉有铁钉的条形木板。“嘣牙”拿了约有2米长的,他则拿了两条约有30厘米长的。几人站在公路上等候车辆经过。等了半个小时左右,他们看到有面包车从那花村方向开过来,他和“嘣牙”手持铁钉木条作好拦车准备。当面包车来到距离他们约50米远的地方,他和“嘣牙”就把手中带有铁钉的木片推放到公路上。面包车司机看到有带钉子的木片拦路就停了下来,总共有四辆面包车。面包车停下来之后大家都走上前。他在路边拾起两块石头,意在吓唬司机如果不给钱就砸车。当时他看到“嘣牙”和谭某甲掏出牛角刀,闭某也拿了一块石头。“嘣牙”持牛角刀走向第一辆面包车,问司机车上拉的是什么货,司机回答是冻货。“嘣牙”又说:“要给钱,不给钱就不给通过。”司机问:“你们想要多少?”“嘣牙”说“每辆车要200元或300元。”当时司机不敢下车,在车上把两张100元面额的人民币共200元递给“嘣牙”。“嘣牙”接过钱后又持牛角刀走向第二辆面包车,同样向司机要200元,那个司机也不敢下车,在车上直接递给“嘣牙”200元。第三辆面包车是闭江龙上去向司机要200元。谭某甲持牛角刀走向第四辆面包车,也没说什么,直接吓唬司机“你不快点给钱,我就捅过去。”他拿着石头只是想吓唬一下并不敢伤人,但如果司机真的不给钱的话,谭某甲和“嘣牙”等人有可能伤人或者砸车。最后每辆车都给了200元。在收到钱之后,他和“嘣牙”才将路中间的铁钉木片都收起来给面包车放行。等了20分钟左右,又看到有三辆面包车从那花村方向开过来,他和“嘣牙”再次以同样的方法将车辆拦下,前面两辆车是运送走私货物面包车,后面一辆是拉客的面包车。闭江龙走上前问司机:“是冻货吗?”司机说:“是冻货,要多少?”闭江龙说:“200元。”前两辆面包车的司机不敢下车,分别递给闭江龙200元之后才得以放行。因为第三辆车是拉客的,不是走私车辆,所以一起放行。之后大家一起继续等候拦车,此时已经是15时左右了。闭某春接了一个电话之后对大家说派出所民警已经出来了,大家急忙跳进甘蔗地跑回村里。到村里的代销店旁边,他看到闭某春、闭江龙、谭某甲、“嘣牙”把刚才拦截车辆所得的钱拿出来数,总共有1200元,八个人平分,他分得100余元。13、被告人闭某供述,供称2013年8月某日12时30分许,他正在家中午睡,这时接到弟弟闭某龙的电话称村里的人正在村外公路上拦车要钱,让他也去参与。他听后便起床去村外公路,路上遇到闭江龙,他问闭江龙要去哪里,闭江龙回说要返回本屯路口树下拿摩托车开去洞埠、那花方向看路放哨。接着他继续走到村外公路边,看到本屯的闭某峰、闭某春、谭某甲、“利飘”、农某波蹲在公路旁的甘蔗地里,农某波旁边的地上还放着两条约1米长、二指宽、钉有铁钉的竹片。但没有看到弟弟闭某龙,心想应该是在下冻镇三中方向看路放哨。他走到闭某春、闭某峰的旁边蹲下。约40分钟后,大家看到那花村方向公路上依次开来四辆面包车,此时农某波、闭某峰各持一条带铁钉的竹片站起来走到公路两旁,其他人也站起来分别走到公路两边。当车辆开到距离他们约50米远时,农某波、闭某峰将钉有铁钉的竹片放在路中间将车辆拦下,随后谭某甲、农某波、闭某峰走近第一辆车,“利飘”和闭某春走近第二辆车。大家上前查看后,发现只有第二、第三辆面包车是运送走私货物车辆,第一辆和第四辆都不是,于是把竹片收起来让第一辆面包车先离开。他和闭某峰走向第三辆车。经过“利飘”身旁时,他看见“利飘”随手从路边捡起一根木棍抓在手中。他没有停留继续往第三辆面包车走,走到半途刚好看见路边有一块石头,就伸手捡起来抓在手中。走到了第三辆面包车的驾驶室旁,举起手中的石头对第三辆面包车的司机做出要砸人的动作,吓唬一下之后就把手放下来,接着用没有抓石头的左手对那个司机亮出三个手指,意思是要拿300元钱。司机见了说道:“没有那么多钱。”这时他听到农某波对前面的面包车司机说:“不给钱就用钉子扎车胎了。”他抬头朝农某波那里看过去,看见前面的司机给钱了。再回头看第三辆面包车司机时,司机说:“要200元钱去吸烟行啦。”说完从车窗递出200元。闭某峰看见后走过来拿了钱。两辆面包车都给钱后,农某波、闭某峰才收起钉铁钉的竹片给面包车放行。第四辆面包车因为不是运送走私货车的车辆,没有要钱也一起放行。之后大家继续蹲15分钟左右,闭某春接了一个电话,然后对大家说闭江龙看到派出所的人出来了。大家听到后都跑进甘蔗地里躲藏,刚走进甘蔗地里蹲下来,闭某春递给他一张100元面值的人民币,让他和闭某龙各分50元。又躲了5分钟左右,大家决定回家。农某波、“利飘”各自走回家,他和闭某峰、闭某春、谭某甲走到村里的代销店各自买饮料喝,此时闭江龙和弟弟闭某龙也来到,他把50元交给了闭某龙。14、被告人闭某交供述,供称2013年8、9月某日11时许,他在家中干活时接到闭某春的电话称现在公路上有很多走私货物的车辆经过,让他拿一些钉子到公路上,用来拦截车辆。他接了电话之后就在厨房拿了一些铁钉前往板耍屯路口的公路。到了那里之后,看见闭某春、农某波、“老业”、“马仔”、闭某峰躲在路边的甘蔗地里。他告诉闭某春等人“钉子拿来了”。农某波回答钉子已经有了,刚才拦了几辆面包车,派出所要出来追了。他听到之后就想回家,闭某春等人也说要回家了,大家就一起走回村里,然后各自回家。他没有参与拦截车辆进行抢劫。1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等视听资料,证实公安机关对以上被告人的讯问程序合法,无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对于原判的认定的上述证据,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异议:被告人谭某甲对自己的供述、被害人秦某、唐某、李某、项某的陈述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无异议,其质证意见是:1、在公安人员对他进行讯问时虽然没有刑讯逼供,但他因为害怕而胡乱供述,前面的几次供述中部分内容不真实,他没有拿刀出来威胁面包车司机;2、被害人的陈述不实,他参与了向第一辆面包车司机即秦某索要钱,但没有拿刀出来进行威胁,也没有参与向后面几辆车司机索要钱。被告人闭某春对被害人秦某、唐某、项某的陈述持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无异议,其质证意见是:被害人秦某、唐某、项某的陈述不真实,他没有拿刀进行要挟,也没有说过“不给钱就拿刀捅人”之类的话。被告人闭某峰对对自己的供述及被害人秦某、唐某、项某的陈述持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无异议,其质证意见是:1、他没有说过“不给钱就拿刀捅人”之类的话,供述笔录不真实;2、在拦截车辆索要钱的过程中没有拿刀进行威胁。被告人闭某交对被害人秦某、唐某、李某、项某的陈述及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持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无异议,认为其没有参与拦车抢劫。被告人闭某对被害人秦某、唐某、项某的陈述及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持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无异议,其质证意见是:1、他只参与了拦截车辆索要钱的后半段,且没有看到有人拿刀上前进行威胁,被害人秦某、唐某、项某的陈述不实;2、谭某甲的供述不实,他是在后半段才到现场,没有参与犯意商量。辩护人梁孙毅对证人闭某龙、被害人秦某、唐某、李某、项某的陈述及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持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无异议,其质证意见是:1、尊重被告人谭某甲的质证意见;2、闭某龙的证言所述不详尽,当时的情况是闭某龙事先交代谭某甲若有事再打电话联系,并不是谭某甲主动打电话给闭某龙;3、被害人秦某、唐某、李某、项某的陈述不真实,夸大了五个被告人的作案经过。辩护人黄龙飞对被害人李某、项某的陈述持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无异议,其质证意见是:被害人李某、项某的陈述与事实不符。辩护人农建祥对被害人秦某、唐某、李某、项某的陈述持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无异议,其质证意见是:被害人秦某、唐某、李某、项某关于被告人持刀进行威胁的陈述内容不实。辩护人农志扬对被害人秦某、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持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无异议,其质证意见是:被告人闭某没有参与犯意商量,也没有参与前半段的拦车抢劫,被害人秦某、唐某的陈述与闭某无关,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亦不实。辩护人黄云华对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持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无异议,其质证意见是:被害人的陈述称是被五六个青年人拦车抢劫,而闭某交的年纪明显不属于青年人的范畴,由此可证实闭某交没有参与抢劫,被告人谭某甲称闭某交参与犯意商量的供述不实。对公诉机关举示的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原判认为,公诉人所举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虽然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之间对作案过程的相关细节上描述不完全一致,但能互相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细节上的差异不足以影响本案公诉机关所指控犯罪事实的认定,被告人谭某甲、闭某春、闭某峰、闭某交、闭某及辩护人梁孙毅、黄龙飞、农建祥、黄云华的质证意见无事实、法律依据,原判不予采纳。辩护人农志扬提出的被告人闭某没有参与前半段拦车抢劫、被害人秦某、唐某的陈述与闭某无关的质证意见与所查明的事实相符,原判予以采纳,但其他质证意见无事实、法律依据,原判不予采纳。原判认为,被告人谭某甲、闭某春、闭某峰、闭某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合伙劫取公民合法财物人民币800元;被告人闭某伙同他人以胁迫手段劫取公民合法财物人民币400元。以上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于辩护人认为本案应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的辩护意见。原判认为,被告人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均证实被告人在作案过程中或手持牛角刀、或手持石块对被害人进行威胁的事实,五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布满铁钉的竹片强行拦截过往车辆,然后手持刀具、石块等物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其行为足以对被害人施某精神压制,迫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进而被迫当场交出钱财,属于当场使用胁迫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具备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无事实、法律依据,原判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闭某交提出的其没有参与作案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经查,其他被告人在供述当中对于闭某交如何参与犯意商量、如何参与作案、在作案过程中有何举动等细节都作了相似的描述,因此被告人闭某交的相关辩解意见无其他证据佐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原判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谭某甲认为自己在作案过程中没有拿出牛角刀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闭某峰、闭某春、闭某均供称在作案过程中看见谭某甲拿出牛角刀,与谭某甲在公安机关的第一至第四次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相吻合,故被告人谭某甲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原判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梁孙毅、黄龙飞提出的本案被告人的犯罪对象系不法分子应得到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五位被告人均称其犯罪对象系运送走私货物的车辆,但未经相关部门进行核查证实,无相应的证据证实涉案钱款属于不法财产,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无相应的法律依据,原判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闭某及其辩护人农志扬认为闭某只参与后半段作案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闭某春的供述及证人闭某龙的陈述均证实闭某在谭某甲等人拦截了三辆面包车之后才来到作案现场参与抢劫,该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原判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农建祥认为本案应认定为一次抢劫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虽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对途经该地点的多人进行抢劫,但对被害人秦某、唐某与李某、项某实施抢劫的时间不具有连续性,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抢劫二次,故该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原判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梁孙毅认为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谭某甲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认罪、系初犯应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互相配合共同造成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但各人的行为作用并非完全相同,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主次认定主从犯,故关于不宜区分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亦无法律依据,原判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符合查明的事实,原判已经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对于辩护人黄龙飞、农建祥各自认为被告人闭某春、闭某峰在作案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可证实在作案过程中被告人闭某峰手持布满铁钉的竹片拦截车辆、被告人闭某春将所得钱款进行分配的事实,二人均有积极参与作案的性质,不属于从犯,该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以采纳,但被告人闭某春、闭某峰相对于其他主犯亦有区别,主犯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农志扬、黄云华各自认为被告人闭某、闭某交在作案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闭某、闭某交在本案中不是组织领导者,亦不是犯意提出者,所起作用较小,属于从犯,该辩护意见与所查明的事实相符,原判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某甲积极安排人员放哨望风并使用刀具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主观恶性较大,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闭某春、闭某峰在作案过程中起积极作用,亦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闭某、闭某交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闭某峰、闭某在侦查机关讯问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原判决定对被告人谭某甲、闭某交、闭某春、闭某峰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闭某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闭某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三、被告人闭某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四、被告人闭某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五、被告人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六、继续追缴被告人谭某甲、闭某春、闭某峰、闭某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返还给被害人秦某、唐某各200元;七、继续追缴被告人谭某甲、闭某春、闭某峰、闭某交、闭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返还给被害人项某、李某各200元。上诉人谭某甲上诉称:其没有得用刀威胁被害人,没有得安排其他同案人的分工,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请求二审给予改判。谭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谭某甲是以毁坏财物来威胁被害人,其行为应当定为敲诈勒索。在共同犯罪中如何作案是同案人一起商量好的,谭某甲没有得安排同案人的分工,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上诉人闭某春上诉称:其在参与拦截被害人车辆索取钱财的过程中没有带任何凶器,也没有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和威胁,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当是敲诈勒索罪。在共同敲诈勒索过程中,其没有得组织、领导,其的作用是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闭某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人的意见一致。上诉人闭某峰上诉称:在拦下被害人车辆索取财物的过程中其和共同作案人没有得使用暴力威胁被害人,被害人的陈述有矛盾的地方,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闭某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人的意见一致。上诉人闭某交上诉称:其没有得参与抢劫,其他上诉人提到其参与作案时,供述均不一致,不能证实其参与了抢劫。上诉人闭某上诉称:其在参与拦下被害人的车辆过程中,没有得采取暴力殴打被害人,也没有得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其行为应当定为敲诈勒索罪。闭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人的一致。崇左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谭某甲手持刀具威胁过路车辆拿钱的行为,对司机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且这一事实与被害人的陈述、上诉人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上诉人的行为应当构成了抢劫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谭某甲、闭某春、闭某峰、闭某交、闭某及其各自辩护人、崇左市人民检察院均无新证据向二审法庭提交。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谭某甲、闭某春、闭某峰、闭某交、闭某抢劫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审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各证据来源合法,且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充分证实谭某甲、闭某春、闭某峰、闭某交、闭某抢劫的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谭某甲、闭某春、闭某峰、闭某交、闭某采用胁迫手段合伙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原判定性准确。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五上诉人的行为应当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闭某春、闭某峰的供述及四被害人的陈述均能够互相印证,证实了上诉人一方当场有人拿牛角刀对被害人进行威胁,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情节,五上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上诉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其他辩护及辩解意见,原审已经进行了详尽的阐述,本院持赞同观点,在此不再赘述。原判根据各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态度等具体情节予以量刑,并无不当。据此,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显忠代理审判员 方品能代理审判员 黄桂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