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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刑执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董文会抢劫罪,董文会寻衅滋事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文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1106号罪犯董文会,河北省廊坊市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八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文会犯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5000元。宣判后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2月16日经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廊刑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2012年8月17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唐刑执字第184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该犯减刑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董文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记功4次,记表扬3次,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八监狱关于该犯的记表扬、记功、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等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文会在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犯罪中均为主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并能积极交纳罚金。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八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文会在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中均为主犯,其犯罪行为曾危害社会,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受到本院减刑1年5个月,该犯在减刑以后的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文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5000元不变(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冷建平审 判 员  刘立国代理审判员  董皓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