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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执行字第8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少谊与被执行人郑如璞、颜育婷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少谊,郑如璞,颜育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889-1号申请执行人林少谊,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郑如璞,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颜育婷,女,1990年7月5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林少谊与被执行人郑如璞、颜育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少谊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如璞、颜育婷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和代垫受理费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如璞、颜育婷尚欠申请执行人林少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和代垫受理费525元未履行。本院已提取了被执行人郑如璞在福建省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用于偿还欠款,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赖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