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中民三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农行陇西支行与张克礼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行,张克礼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民三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陇西支行)。法定代表人田爱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驰,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克礼,男,1954年9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金祥,陇西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农行陇西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张克礼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陇西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二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处理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陇西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二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陇西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350元,退还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行。审判长  王瑞芳审判员  张亚玲审判员  黄晓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雯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