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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2013)凉民初字第1725号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自愿放弃本院(2013)凉民初字第17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孩子李梅的抚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17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员  张春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喜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