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市商初字第7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王沛斌与王战修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沛斌,王战修,孙琳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商初字第747-1号原告王沛斌,男,1963年2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徐方修,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琳,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战修,男,1980年2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薛山,山东高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佳怡,女,山东高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济南市。被告孙琳琳,女,1985年3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沛斌诉被告王战修、孙琳琳超市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沛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沛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王沛斌负担。审 判 长  胡炜炜人民陪审员  查 珩人民陪审员  尹翠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