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一初字第0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蒋XX、王倩等与阮帅武、张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XX,王倩,范秀莉,阮帅武,张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492号原告:蒋XX,男,1991年2月7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王倩,女,汉族,1995年10月4日生,住址同上,原告:范秀莉,女,汉族,1970年7月28日生,住址同上。被告:阮帅武,男,汉族,1991年9月7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艳,女,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地址: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X、王倩、范秀莉诉被告阮帅武、张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艳所有的皖K×××××小型轿车的所有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蒋XX、王倩、范秀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艳所有的皖K×××××小型轿车的所有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超审 判 员  沈 怡人民陪审员  时秀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仲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