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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一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珲春市现代百货有限公司与赵希胜工伤保险待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市现代百货有限公司,赵希胜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188号原告:珲春市现代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法定代表人:尹京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有,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金雪梅,该公司会计。被告:赵希胜,男,现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珲春市现代百货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希胜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珲春市现代百货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珲春市现代百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其他费用10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银珠审 判 员  郭丽丽人民陪审员  杨士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