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傅张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傅张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641号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兴旺街281号嵊州茶叶城5幢5楼。法定代表人:操文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建波,系公司员工。被告:傅张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傅张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健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凯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