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6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许开楠与郭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开楠,郭富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6745号原告许开楠,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委托代理人周锋,上海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富强,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开楠与被告郭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开楠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开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7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75元,由原告许开楠负担。审 判 长  陈晓伦人民陪审员  周婵娟人民陪审员  王璧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卜盛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