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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执行人鹤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向明、刘军成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鹤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明,刘军成,丁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667号申请人执行人鹤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溇水大道806号。法定代表人李纯维,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董猿,该社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建峰,该社员工。被执行人向明,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刘军成。被执行人丁玉成,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明已偿还申请执行人鹤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253000.00元,下欠本息77342.89元,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鹤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爱民审判员  王代清审判员  覃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学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