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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清民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清民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的(2013)永清民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经济补偿金20000元。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缴纳案件款1000元。剩余案件款未缴纳,本院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地产管理机构及各金融机构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清民执字第1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广奎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马继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戚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