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立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艾小青等81起诉不予受理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立字第1号起诉人艾小青,男,回族,1974年6月15日生。起诉人蔡发成,男,汉族,1963年11月20日生。起诉人常书平,女,汉族,1963年4月15日生。起诉人陈保国,男,汉族,1953年9月13日生。起诉人陈彩霞,女,汉族,1963年12月3日生。起诉人陈高民,男,汉族,1971年2月5日生。起诉人褚有献,男,汉族,1955年5月8日生。起诉人崔石栋,男,汉族,1954年10月2日生。起诉人崔自力,男,汉族,1965年9月生。起诉人丁晓燕,女,汉族,1969年3月12日生。起诉人胥卫芳,男,汉族,1969年12月19日生。起诉人房喜民,男,汉族,1962年3月8日生。起诉人房喜伟,男,汉族,1969年2月13日生。起诉人付合江,男,汉族,1943年1月13日生。起诉人付钳子,男,汉族,1954年2月18日生。起诉人付军有,男,汉族,1948年3月18日生。起诉人郭景亮,男,汉族,1964年8月13日生。起诉人郭水法,男,汉族,1952年5月29日生。起诉人韩广生,男,汉族,1961年8月16日生。起诉人黄进杰,男,汉族,1953年4月20日生。起诉人胡广双,男,汉族,1962年9月17日生。起诉人霍建涛,男,汉族,1967年11月28日生。起诉人纪军锋,男,汉族,1971年9月3日生。起诉人贾喜才,男,汉族,1964年7月24日生。起诉人靳世超,男,汉族,1968年10月9日生。起诉人靳连臣,男,汉族,1949年9月16日生。起诉人靳超霞,女,汉族,1966年10月28日生。起诉人井霞,女,汉族,1965年1月26日生。起诉人寇自善,男,汉族,1957年8月7日生。起诉人寇大湛,男,汉族,1963年12月18日生。起诉人孔国范,男,汉族,1964年10月22日生。起诉人雷万顺,男,汉族,1942年4月4日生。起诉人林晓娟,女,汉族,1969年12月23日生。起诉人李国祥,男,汉族,1955年4月10日生。起诉人李慧霞,女,汉族,1962年11月21日生。起诉人李红广,男,汉族,1967年10月5日生。起诉人刘翠荣,女,汉族,1965年2月4日生。起诉人刘艳慧,女,汉族,1969年1月16日生。起诉人刘华强,男,汉族,1958年1月14日生。起诉人刘书强,男,汉族,1959年11月30日生。起诉人刘同怀,男,汉族,1961年6月8日生。起诉人卢根然,男,汉族,1964年5月17日生。起诉人吕明德,男,汉族,1962年9月29日生。起诉人罗新义,男,汉族,1958年9月19日生。起诉人聂会琴,女,汉族,1969年7月7日生。起诉人秦产民,男,汉族,1957年11月12日生。起诉人任欣才,男,汉族,1964年4月3日生。起诉人宋春明,男,汉族,19544年3月2日生。起诉人申少明,男,汉族,1964年3月10日生。起诉人盛钦师,男,汉族,1961年11月15日生。起诉人苏文枝,女,汉族,1968年7月19日生。起诉人谭长民,男,汉族,1957年2月9日生。起诉人谭军浦,男,汉族,1965年7月26日生。起诉人王焕枝,女,汉族,1966年12月14日生。起诉人王秋琴,女,回族,1969年9月15日生。起诉人王占民,男,汉族,1963年9月11日生。起诉人王学德,男,汉族,1956年1月12日生。起诉人文留民,男,汉族,1961年7月23日生。起诉人谢朝钦,男,汉族,1974年10月20日生。起诉人谢秀琴,女,汉族,1963年10月25日生。起诉人谢迎善,男,汉族,1952年3月1日生。起诉人谢芳琴,女,汉族,1961年9月7日生。起诉人谢香茹,女,汉族,1969年9月24日生。起诉人徐翠霞,女,汉族,1962年12月27日生。起诉人闫石罗,女,汉族,1958年6月5日生。起诉人杨民安,男,汉族,1962年12月19日生。起诉人杨书业,男,汉族,1960年2月28日生。起诉人杨合龙,男,汉族,1955年12月18日生。起诉人余宏业,男,汉族,1959年8月14日生。起诉人岳怀民,男,汉族,1963年7月14日生。起诉人曾立,男,汉族,1957年9月28日生。起诉人张小木,男,汉族,1947年9月25日生。起诉人张廷堂,男,汉族,1951年11月18日生。起诉人张建民,男,汉族,1965年10月25日生。起诉人张小会,女,汉族,1964年9月9日生。起诉人张晓丽,女,回族,1968年4月17日生。起诉人周国甫,男,汉族,1965年12月10日生。起诉人周明干,男,汉族,1957年12月28日生。起诉人郑保刚,男,汉族,1965年11月22日生。起诉人郑学义,男,汉族,1955年6月17日生。起诉人柳电,男,汉族,1950年4月27日生。诉讼代表人王占民,男,汉族,1963年9月11日生。诉讼代表人王焕枝,女,汉族,1966年12月14日生。诉讼代表人郭景亮,男,汉族,1964年8月13日生。艾小青等81人诉称:被告许昌市烟草公司襄城县分公司不给我们安排工作,不给发放工资和生活费,不建立健全社会保险手续,我们依法申请仲裁,襄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法定申请时效期限”决定不予受理,我们对此决定不服,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和原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争议并非许昌市烟草公司襄城县分公司自主改制引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不符合民事诉讼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艾小青等81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勇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满 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