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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秀民初字第781号原告陈某某,女,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胡某甲,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在父母的主张下,于2000年1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10月25日生育长女,取名胡某乙,2007年5月8日生育次女,取名胡某丙,2011年1月14日生育三女,取名胡某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又因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在外不回家,与原告聚少离多,使双方无法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在一起。但是,原告为了孩子一直忍耐至今,并带女儿回娘家生活居住,拼命操持家务和照顾孩子。被告于2015年农历正月初三带人将原告父亲殴打至手腕受伤,原告未报案。因被告没有承担家庭责任,对原告和孩子仍然不闻不问,且不务正业,双方难以沟通,夫妻感情已破裂。故此请求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女胡某乙、次女胡某丙、三女胡某丁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0000元。被告胡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其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如下:被告与原告经过充分了解之后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融洽,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了三个女儿,家庭幸福;被告并不存在殴打原告父亲至腕受伤的事。综上,原告诉称不是事实,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原被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胡某甲于2000年1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00年10月25日生育婚生长女胡某乙,2007年5月8日生育次女胡某丙,2011年1月14日生育第三女胡某丁。婚后双方因生活��事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不睦。2015年3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经审理,因被告胡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无法调解。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胡某甲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婚后育有三女,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引起夫妻感情不睦,但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互让互谅,加强理解和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胡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 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谢丽静附判决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