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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商终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济南群康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燕山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群康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燕山支行,山东慎宝陶瓷礼品有限公司,济南世远帽业有限公司,陈兴旺,刘敏,佟祺锐,滕亚楠,陈立新,李佳,于宏昌,王世军,吕素信,刘军,张翠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商终字第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群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于宏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阴元文,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济南群康实业有限公司法务处主任,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景亭荣,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济南群康实业有限公司法务处主任,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燕山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王伟,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芹,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莎,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山东慎宝陶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佟祺锐,总经理。原审被告济南世远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立新,总经理。原审被告陈兴旺,男,l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审被告刘敏,女,1974年9月18曰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审被告佟祺锐,男,l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慎宝陶瓷礼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济南市。原审被告滕亚楠,男,l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慎宝陶瓷礼品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原审被告陈立新,男,l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淳县。原审被告李佳,女,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审被告于宏昌,男,l95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审被告王世军,男,l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审被告吕素信,男,l95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审被告刘军,男,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审被告张翠莲,女,l966年8月l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济南群康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燕山支行、原审被告山东慎宝陶瓷礼品有限公司、济南世远帽业有限公司、陈兴旺、刘敏、佟祺锐、滕亚楠、陈立新、李佳、于宏昌、王世军、吕素信、刘军、张翠莲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历下区人民法院(2013)历商初字第2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济南群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济南群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南群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020元,减半收取13510元,由上诉人济南群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明华代理审判员  栾钧霞代理审判员  魏希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杜晓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