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218号原告:庞某某,女,现住��阳镇。被告:杨某某,男,现住朝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 李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