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民初字第19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瑞敏与王树芹、李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敏,王树芹,李丽,李华,李法庆,胡庆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1926-2号原告刘瑞敏,女,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阳谷县。委托代理人盛伟华,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树芹,女,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丽,女,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李华,女,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某某职工,住址同上。被告李法庆,男,193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胡庆兰,女,194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玉蕾、孔令燕,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敏与被告王树芹、李丽、李华、李法庆��胡庆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申请,于2014年12月23日依法裁定冻结被告李华银行存款8万元。鉴于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保全申请。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华冻结其银行存款8万元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江居才人民陪审员 丁玉梅人民陪审员 吕昭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金晓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