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原 告 张 某 某 诉 被 告 赵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达民初字第24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赵某某(又名赵二喜、曾用名赵二旦),住内蒙古自治区达茂联合百灵庙镇白云路卫校家属房前。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7月27日生有一女赵琼(身份证号码),后于2008年12月17日补办结婚证。原告认为被告经常酗酒后打骂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赵琼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每月承担1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及双方结婚日期。被告对该证据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2.户口本一份。欲证明婚生女赵琼的身份信息。被告对该证据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3.达茂联合旗人民法院出具的(2011)达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一份。欲证明被告喝完酒回家后打原告,被告从厨房拉出一箱炸药准备炸原告,但是炸药未能点燃,后被告从厨房拿一把刀将原告大腿捅伤,之后被告报警,警察到家后看到了那箱炸药,就将被告抓起来了,经过法院判了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质证认为,当时是原、被告正吵架,被告说家里有炸药,原告报警的话警察就会将被告抓起来,后来被告自己报了警,警察来了后抓了被告。但被告没有拿刀捅伤原告。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4.达茂旗包商惠农有限公司借款凭证一份、还款计划表两份及借款合同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有包商惠农贷款1.8万元。被告认可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辩称,原、被告感情尚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向法庭提供证据有:达茂联合旗农村信用联社大苏吉信用社出具的借款借据一份、本息收回发票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有大苏吉信用社贷款3万元。原告认可该证据,但质证认为该贷款原告没有花费过。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7月27日生有一女赵琼(身份证号码),后于2008年12月17日补办结婚证。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有欠达茂旗包商惠农有限公司贷款1.8万元及欠达茂联合旗农村信用联社大苏吉信用社贷款3万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被告否认实施家庭暴力,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很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未向法庭提供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存在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200元,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额尔得木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勇 峰附本案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