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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2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龙兴伟与杨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兴伟,杨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2199号原告龙兴伟,男。被告杨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兴伟与被告杨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述被告已于本案立案后向其清偿借款200000元,故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兴伟撤回对被告杨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龙兴伟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曾 途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程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