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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执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武秀与被陈良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0061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虎少民初字第00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陈某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某银行存款人民币xxx元(含本案执行费xx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嵇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吕子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