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执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武秀与被陈良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0061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虎少民初字第00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陈某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某银行存款人民币xxx元(含本案执行费xx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嵇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吕子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