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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刘鹏展与青岛大晖起重安装有限公司、邹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鹏展,青岛大晖起重安装有限公司,邹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700号申请执行人刘鹏展,男,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大晖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观城路69号1栋1单元201户。法定代表人邹本生。被执行人邹晖,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胶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吉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