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执字第03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季玉云、陈新与启东市海复镇清虎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玉云,陈新,启东市海复镇清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启执字第03376号申请执行人季玉云。申请执行人陈新。被执行人启东市海复镇清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本市海复镇清虎村。负责人赵卫生,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季玉云、陈新与被执行人启东市海复镇清虎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启吕民初字第00228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限被执行人启东市海复镇清虎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新、季玉云支付房屋拆除补偿款37500元并承担违约金11250元,支付承担受理费50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启东市海复镇清虎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3月3日自动履行人民币250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1日转付申请执行人季玉云、陈新。经向银行机构、房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余款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启吕民初字第00228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袁 亮执行员 施 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韩雪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