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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崔某与丁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469号申请执行人:崔某,男,1988年3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丁某,女,1991年4月18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一初字第00527号民事调解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武宏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执行监督卡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武宏霞在中国工商银行定远支行开设有存款账户,且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丁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定远支行存款账户上的存款3650元(含执行费14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文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