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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代德与陈述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德,陈述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代德,男,生于1989年10月9日,汉族,个体,住古蔺县。被告陈述方,女,生于1985年8月9日,汉族,农民,住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德与被告陈述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代德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合法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德负担。审判员  祝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密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