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代德与陈述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德,陈述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代德,男,生于1989年10月9日,汉族,个体,住古蔺县。被告陈述方,女,生于1985年8月9日,汉族,农民,住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德与被告陈述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代德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合法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德负担。审判员 祝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密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