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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801号原告:张某某,女,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杨某,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祁兵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祁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