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恢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连加加与廖金山、陈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加加,廖金山,陈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恢字第79号申请人连加加,农民。被执行人廖金山,农民。被执行人陈志伟,教师。连加加申请执行廖金山、陈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连加加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9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廖金山、陈志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金山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50000元,支付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息的利息,承担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0元,被执行人陈志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陈志伟将案款50000元及双方协商利息5000元、诉讼费2842.5元履行完毕,已给付申请人,申请人���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9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陈 宾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