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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一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牛威山与诉徐军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691号原告牛威山,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发邦,方圆第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军强,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4758140-1),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路10号。法定代表人卢大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299号1号楼5单元299-27室。负责人何桂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威山诉被告徐军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威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威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威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2元,减半收取501元,由原告牛威山承担。审 判 长  慧 琳审 判 员  马青华人民陪审员  冯惠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树莲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