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终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殿珍与承德永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殿珍,承德永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004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殿珍。委托代理人徐占山,平泉县民事纠纷法律维权调解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永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辉。委托代理人张利民,河北张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殿珍与上诉人承德永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殿珍委托代理人徐占山,承德永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利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冉雪芳审 判 员 薛林儒代理审判员 张喜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段映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