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恢执字第0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毛某与任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恢执字第00028-2号申请执行人毛某,教师。被执行人任某(曾用名任力),房县农业局职工。本院在执行毛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某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女儿任潇琦2013年4月11日至2014年4月10日期间抚养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房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任某给付女儿任潇琦2013年4月11日至2014年4月10日期间抚养费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明审判员 戢逢锐审判员 戢 磊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谢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