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都堂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瑞鸿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都堂村村民委员会,内江市东兴区瑞鸿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都堂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邹良金,系该村主任。被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瑞鸿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代表人王周奎,系该合作社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都堂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瑞鸿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3)内东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都堂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有84891.60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内东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田家镇都堂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瑞鸿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请求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俊峰执行员 徐晓阳执行员 戴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彭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