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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田某某诉曹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曹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00560号原告田某某,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卜某某,泾阳县泾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某,女,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曹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4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董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