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田某某诉曹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曹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00560号原告田某某,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卜某某,泾阳县泾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某,女,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曹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4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董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